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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0-24    作者:     来源:     点击:

泸医院科2012(3)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要求,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

学风建设工作由学校校长牵头专门负责,设立校级学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制定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各院系、实验中心成立二级学风建设工作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学风建设相关活动,督促和检查教师、学生的学风建设情况,并每年向学校递交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二、学风建设实施对象

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和在读学生,也适用于本规范。

三、建立学风建设教育制度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和自我道德养成。各院系每年要制定学风建设教育教学计划,为本专科学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加强对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各院系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增加到教师年度考核中,采取科研道德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各院系、实验中心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透明公开,广泛接受投诉等监督。

五、明确学术不端行为

我院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包括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冒充为自己的创造,将他人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论著、技术报告、软件程序、研究数据不加注明地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各种方式使用;课题项目组共同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示而据为独自所有等。

(二)伪造注释,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进而伪造创新成果或新发现。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一稿多投。即同一论文、作品或经过改头换面而基本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在多个出版单位或会议上发表(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五)在参加学术评审、评奖、评定等活动中,收受单位、个人的礼金、礼物,或向他人送礼,以及用其它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影响评审结果。

(六)伪造证明材料。包括伪造自己或他人学术履历及其它能表明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在各种申请书或证明材料中伪造专家评定意见和他人签名;伪造、虚开、篡改发表论文接受函。

(七)为达到个人目的,对领导、同事、学生、评审专家采用诬陷、诽谤、恐吓、胁迫或其它一些人身攻击行为。

(八)假借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妖言惑众,欺蒙群众,谋取私利。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六、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凡具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一)视其情节轻重与造成的后果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等纪律处分,同时给予包括取消申报项目、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其行为触犯有关法律的,将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学生的处分按学生管理条例进行学位、学籍及行政处分处理。

(二)对因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院,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而获得的荣誉。

(三)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三年内不受理科研项目、成果评奖或种类评优申报。

(四)年度考核采用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七、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1、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领导与人员,听取被举报、投诉人的解释、申辩,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2、依靠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相关学科专家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并于30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仲裁结论和处理建议意见。

3、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4、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5、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应回避的关系,应主动退出调查、仲裁工作。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某调查人不宜参加调查、仲裁工作,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其回避。

6、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要求申辩。

7、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8、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9、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内,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10、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风建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八、强化监督与定期检查

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重要手段,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有责任进行投诉;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作为,不回避不隐瞒,通过一定形式和渠道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每年进行学风建设检查,网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保留3个月以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泸州医学院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上一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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