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