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申报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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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14    作者:杨静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高校和科研院所类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财政经费实行后补助,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第七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县区科技部门或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配合市科技和人才局对重点实验室申报、年度绩效考核、检查和评估等工作。指导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督促进行整改。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重点实验室建设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并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备案

3.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备案。

4.配合市科技和人才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原则为已运行2年以上的实验室。

2.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领跑全市、省内前列。

3.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9人,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4.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泸州市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

2.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近2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3.依托单位为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企业及其研发机构来泸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市外运营年限和主营业务收入可在计算范围之类。

第十三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推荐。其中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对《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并组织市内外5—7名同行产学研高水平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验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复,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请,须是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市内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二,同一单位委员不超过一人,同一位专家一般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备案,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应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省、市级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或开放课题,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复。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如依托单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立项。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每年3月1日前,重点实验室应将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的重点实验室,按照不合格处理。

二十九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泸州市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泸市科知〔2018〕106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泸州市重点实验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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