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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2012-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6-12    作者:     来源:     点击:

泸州医学院2012-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研究,奖励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了与省、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同步,泸州医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泸州医学院2012-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官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代表我校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通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经济、政治、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学校事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泸州医学院教职工,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以第一版印刷时间为准)的学术专著(含个人的专题论文集)、编著、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普及书;经市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未曾公开发表但被市、县、区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并出具证明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报告。

第五条  我校作者与市外、省外或国外作者合作,由我校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我校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者可以申报参评。

第六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参评;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多卷本的学术专著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统一申报;列为国家、省部委或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成果,须出具结项证书,方可申报,不接受阶段性成果的申报。

第七条  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参评:各类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已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或“教学成果奖”并已获奖的研究成果;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已获市级及其以上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或“五个一工程”奖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奖项

第八条  泸州医学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其中,一等奖5项以内,二等奖10项以内,三等奖20项以内。

第四章   标准

第九条  参评成果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要有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建树,对省市及学校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有一定影响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的方法。由于我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与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申报时间同步,因此,申报者需填写《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按并将《申报评审表》、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交至评奖办公室。集体申报须出具集体申报说明。以单位名义申报需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一位作者只可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或单位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项数。多人合作的成果,应视贡献大小,经课题组讨论协商,最多明确5名主研人员,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申报时必须在《申报评审表》上写明申报成果所属的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评审结束后由学校评奖办公室留档,不论获奖与否,均不退还本人。

第六章   评审

第十三条 对申报成果的初审、复审、终审,均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成果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有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成果申报参选者,不得聘为评审专家。凡有学校社科成果评奖委员会成员及直系亲属的成果参加终审,在评议本人成果时须退席回避,投票表决时不参加该项成果的投票。

第十四条  在学校社科成果评奖委员会领导下,学校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学校社科成果评奖委员会聘请专业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正的各学科专家、学者,根据评奖办公室下达的评选优秀成果各等级的控制数额,依照评奖标准对成果进行严格评审,并提出建议获奖项目及获奖等次名单。

第十六条  学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对建议获奖项目进行终审。终审需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将拟获奖的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学校审批,选定日期召开大会颁奖。

第七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泸州医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领导评奖办公室,全面负责评奖工作、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学校评奖办公室设在社科联秘书处,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参评成果和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及其它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该项成果评奖或获奖资格,记入业务(技术)档案。对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全部追回。4年内该作者不能申报社科成果评奖。

所有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都要坚持原则,遵守评奖纪律,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于学校评奖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另行研究解决。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评奖办公室。

 

上一条:泸州医学院2012-2013年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结果公示

下一条:关于印发《泸州医学院社会科学工作者联合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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